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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正丙醇继续征收反补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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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务部决定继续对美国进口正丙醇征收反补贴税

根据商务部2025年第75号公告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在反补贴措施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正丙醇继续按照2020年第47号公告公布的征税产品范围和税率征收反补贴税。

具体税率如下:

公司名称 反补贴税税率 陶氏化学公司 (The Dow Chemical Company) 37.7% OQ化学公司 (OQ Chemicals Corporation) 34.2% 其他美国公司 37.7%

商务部于2020年11月17日发布第47号公告,决定自2020年11月18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正丙醇征收34.2%-37.7%的反补贴税 ,实施期限为5年 。2025年9月12日,商务部收到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南京诺奥新材料有限公司代表国内正丙醇产业提交的反补贴措施期终复审申请书,请求维持反补贴措施。

复审调查期和产品范围

本次复审的补贴调查期为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 ,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复审产品范围与商务部2020年第47号公告公布的反补贴措施所适用的产品范围一致,具体产品名称为正丙醇,别名包括1-丙醇 、丙醇等 ,英文名称为n-Propanol等 ,分子式为C3H8O 。

正丙醇的主要用途包括食品包装生产、印刷油墨溶剂、新能源汽车锂电池电解液组分 、红霉素生产原料等,同时也作为化学中间体和溶剂广泛应用于多个领域。

复审内容和调查方式

本次复审调查的内容为:如果终止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正丙醇实施的反补贴措施,是否可能导致补贴和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商务部将采用问卷、抽样、听证会 、现场核查等方式进行调查 。

本次调查自2025年11月18日开始 ,应于2026年11月18日前结束。